調整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7號
MLDV,107,補,187,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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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謝吳鳳蘭
      謝運和
      謝鈞堂
      謝國堂
      謝忠堂
      謝高堂
      謝運煌
      謝運昌
      謝銘堂
      謝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岳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承租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係定期或不
  定期租賃,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
二、被告林政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委任謝運煌謝運昌謝銘堂謝華堂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並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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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