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6號
MLDV,107,補,186,201802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宋玉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及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1/1頁


參考資料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