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1號
MLDV,107,補,121,2018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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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謝福華即福德競技場
      謝葉月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間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8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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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