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8號
MLDV,107,司促,948,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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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玄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玄偉於民國92年8 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
    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
    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林玄偉未曾清償任何款項,現
    尚有261,46 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
    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 一)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物( 二) 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94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玄偉  │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8%  │
│  │261465│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玄偉  │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1465│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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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