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2號
MLDV,107,司促,942,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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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廖純敏
      江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零陸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廖純敏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江秀鑾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2 筆,共計新臺幣99,09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純敏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6 年10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1, 006 元及自民國106 年10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
     106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江秀鑾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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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