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2號
MLDV,107,司促,922,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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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鄒采珍即鄒文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11/12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
    定於98/11/12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付。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息至101/5/28,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
    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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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