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64號
MLDV,107,司促,1064,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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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吳源興
      吳源銘
      吳家麗
一、債務人吳源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壹
  佰捌拾伍元,及其中伍拾貳萬零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當月期付金額(即壹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
  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源銘吳家麗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吳源
  銘、吳家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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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