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94號
MLDV,106,訴,394,2018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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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福民
      趙福華
      趙清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趙云琪等間因106 年度訴字
第394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0,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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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