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福民
趙福華
趙清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趙云琪等間因106 年度訴字
第394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0,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