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繼簡字,106年度,1號
MLDV,106,苗家繼簡,1,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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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秋瑤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黃双春
      黃双興
      黃秋梅
      黃秋蘭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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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