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5號
MLDV,106,司聲,45,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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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馮華麗
      謝依彤
      謝凱程
相 對 人 謝阿雙
      黃大妹
      謝鴻鈞
      謝增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阿雙黃大妹謝鴻鈞、謝增 炎實際上均不居住於戶籍址,現行方不明,聲請人於106 年 9 月14日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經 苗栗中苗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 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不動產登記謄本、苗栗中苗郵局第242 號存證信函及蓋 有「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之郵件信封等件正本為證。又本院 依職權函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詢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 其戶籍址,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詢後函覆本院相對人 均未居住於其戶籍址。顯見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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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