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運煌
被 告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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