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吳永欽
賴榮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律師
被 告 林玉女
連淑貞
連淑惠
連淑燕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連輝雄
被 告 連淑梅
連品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7年2月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
遇地震,經花蓮縣政府宣布全縣停止上班,核屬重大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07年2月23日下午4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