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7號
HLDV,106,重訴,27,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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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吳永欽
      賴榮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律師
被   告 林玉女
      連淑貞
      連淑惠
      連淑燕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連輝雄
被   告 連淑梅
      連品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7年2月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
遇地震,經花蓮縣政府宣布全縣停止上班,核屬重大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07年2月23日下午4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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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