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字,107年度,87號
HLDM,107,花簡,87,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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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丹懿
指定辯護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
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 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 30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 第11條及第23條之疑義,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 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 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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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