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佩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105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60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緩字第12號、107年度執聲
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佩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佩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28日以105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60 號判處有期徒 刑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 日起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 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4 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於同年12月 29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未於期間內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 0小時義務勞務,僅完成8小時,其行為違反第74條第2項第5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及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情。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之戶籍及最後住所地設在花蓮縣(本院卷 第4頁),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敘明。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刑法第74 條第2 項第1款至第8款所列事項,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 文。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28日以105年度 花原交簡字第46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 年內,向執行檢察 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4小 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於同年12月29日確定,此有該案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二)本件受刑人於106年1月25日,簽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附條件)緩刑付保護管束人應行注意
事項具結書,知悉接受義務勞務者,應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 定時數,瞭解執行義務勞務之流程、應行注意事項及未完成 義務勞務之法律效果,嗣經花蓮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指定其應 向花蓮縣秀林鄉公所(下稱秀林鄉公所)報到履行義務勞務 ,並應於106 年12月28日前履行完畢,而受刑人迄今僅履行 義務勞務8小時及接受4小時法治教育課程,餘均未於指定期 間內配合秀林鄉公所勞務之執行,致未能於上開判決所指定 之履行期間內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等情,有秀林鄉公所107 年1月4日秀鄉清字第1070000093號函暨義務勞務工作日誌、 花蓮地檢署(附條件)緩刑附保護管束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 書、義務勞務行政說明會問卷等影本、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 1份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 款 所定負擔之情形。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知悉執行義務勞務之流程、應行注意事項及 未完成義務勞務之法律效果,且多次經花蓮地檢署觀護人當 面或發文提醒應如期完成義務勞務,有花蓮地檢署觀護輔導 紀要、花蓮地檢署函文數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固於106年6 月6 日確認受孕,然秀林鄉公所亦針對其懷孕情況而特別安 排較輕鬆之工作,並告知如有不適可隨時反應,不要勉強等 節,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張存卷可參,且受刑人亦曾於106 年10月26日至該公所履行8 小時義務勞務,而未反應其身體 狀況無法負擔,此觀諸卷附之花蓮地檢署觀護輔導紀要即明 ,足徵受刑人並無因懷孕而有無法履行之情形,是受刑人非 但未主動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前往指定地點履行義務勞務, 亦無任何不能履行義務勞務之正當理由,而受刑人亦無在監 在押之情形,此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其身體 自由未受拘束,猶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示置若罔聞,逕自違 背上開判決宣告緩刑所附之負擔,顯見受刑人漠視法院刑罰 處遇之輕率態度,難認犯後有何悔意,確已違反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亦無從再預期其將會恪遵相 關法令規定或經由緩刑程序得以矯正其偏差觀念,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綜上,聲 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 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