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何新台
被 告 林偉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4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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