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9號
TTDV,107,司促,549,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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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葉孝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
  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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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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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327元     │106年9月30日起至  │16.14%   │106年10月3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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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695元     │107年1月11日起至  │14.98%   │無         │無             │
│2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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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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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