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2號
TTDV,107,司促,452,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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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 理 人 蔡富鈞
債 務 人 林玫如
債 務 人 楊典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零柒萬貳仟柒佰陸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玫如楊典諭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03
    月03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整,約定以民
    國124年03月0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
    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
    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
    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
    整借款利率。
  (二)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6年10月03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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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