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號
債 權 人 臺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曾子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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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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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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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50元 │106年6月21日起至 │5% │106年6月21日起至 │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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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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