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 務 人 温凱倫
債 務 人 溫金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215,000元 │106年9月17日起至 │15% │106年9月17日起至 │共計違約金新臺幣1800元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