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0號
TTDV,105,重訴,20,2018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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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嬿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雪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曹茂根 
      日福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振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陳嬿玲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0,72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上訴人鄭雪子上訴利益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3,122,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均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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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福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