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嬿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雪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曹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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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振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陳嬿玲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0,72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上訴人鄭雪子上訴利益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3,122,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均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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