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287號
TTDM,106,易,287,20180227,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錦隆
選任辯護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錦隆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郭錦隆山君豪前曾為就讀研究所時期同學。郭錦隆為國 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下稱臺東女中)之公民科正式教師, 任教多年,山君豪則於民國105年8月底至臺東女中擔任公民 科代課教師,郭錦隆遂於同年9月7日起即以通訊軟體LINE( 下稱LINE)傳送邀約山君豪一同投資期貨之訊息,嗣山君豪 因而分別於同年11月16日、同年12月12日、106年1月10日各 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合計60萬元)至郭錦隆申辦之 華南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 華南銀行帳戶),由郭錦隆代為操作投資期貨選擇權。詎郭 錦隆明知臺東女中並無於106 年度甄選公民科正式教師之計 畫,其亦無影響臺東女中或全國聯招教師甄選之能力,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1月18日起,陸續向山君豪佯 稱其在教育界之人脈雄厚,且與現任臺東女中校長曹學仁熟 識,其可協助山君豪以金錢買通相關官員及教師甄試評選委 員,進而取得臺東女中公民科正式教師或全國聯招正式教師 之職位等情,以此方式詐騙山君豪,致山君豪陷於錯誤,於 106年1月26日、同年2月10日分別匯款80萬元、120萬元至上 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共計200 萬元)供郭錦隆行賄之用,旋 遭郭錦隆轉入期貨選擇權投資;山君豪嗣為籌措行賄不足之 款項,再於同年3月8日允諾郭錦隆前開60萬元委請郭錦隆代 為操作期貨選擇權投資之本金,不論該投資盈虧,均以60萬 元計,而轉為行賄費用,郭錦隆因此取得等同60萬元價值之 利益,然郭錦隆實際並無將上開山君豪為行賄所用而交付之 金錢交付予相關官員或教師甄試評選委員以行賄。嗣山君豪 得知臺東女中並無於106 年度甄選公民科正式教師之計畫, 進而向臺東女中校長及郭錦隆求證後,始悉受騙。二、案經山君豪訴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郭錦隆犯罪之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部 分,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 ,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製作無違法、不當或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之規定,應認 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 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 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告訴人山君豪確有於105 年11月16日、同年 12月12日、106年1月10日各匯款20萬元,合計60萬元至其華 南銀行帳戶,告訴人上開匯款目的係委請其代為操作期貨選 擇權投資;其自106 年1月10日起至同年3月間,有與告訴人 在LINE上討論、商議如何進行為告訴人取得正式公民教師職 位行賄一事,商議內容係由其任行賄之白手套,告訴人於10 6年1月26日、同年2月10日分別匯款80萬元、120萬元至其華 南銀行帳戶,其分別將該80萬元、120 萬元分次轉入期貨選 擇權投資,告訴人復於同年3月8日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其表 示先前委請其代為操作期貨投資選擇權之60萬元本金均不拿 回,所有獲利均歸其所有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或 詐欺得利犯行,辯稱:告訴人從頭到尾都是有匯款單據的投 資行為,告訴人將錢匯進伊華南銀行帳戶內,是要一邊參與 投資,如此告訴人參與投資的比例變大,分紅也會變多,等 錢賺到行賄數額就可以將錢拿去行賄,但是錢一直沒有賺到 行賄數額云云;後於本院審理中再辯稱:伊有跟臺東女中校 長、相關人士等人推薦過告訴人,也有安排許多餐宴讓告訴 人參與,也是從事行賄的預備行為云云。經查:(一)告訴人於105 年11月16日、同年12月12日、106年1月10日各 匯款20萬元,合計60萬元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告訴人上開 匯款時目的係委請被告代為操作期貨選擇權投資;被告自10 6年1 月10日起至同年3月間,與告訴人在LINE上討論、商議 如何進行為告訴人取得正式公民教師職位行賄一事,商議內 容係由被告任行賄之白手套,告訴人再於106年1月26日、同 年2月10日分別匯款80萬元、120萬元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 被告並分別將該80萬元、120 萬元分次轉入期貨選擇權投資 ;告訴人復於同年3月8日在LINE上向其表示先前委請被告代 為操作期貨投資選擇權之60萬元本金均不拿回,所有獲利均 歸被告所有等情,業據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



且有告訴人上開各該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影本、被告華南銀行 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被告與告訴人LINE通話紀錄各1 份( 見他1卷第6至10、98至103頁;本院卷二第1 至186頁)在卷 可稽,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告訴人106年1 月26日、同年2月10日所匯款項目的在行賄, 並非作為投資之用,且告訴人上開各該匯款時係認為被告為 其行賄乙事為真實:
⑴據被告與告訴人以LINE帳號名稱為「Johnsonshan6」(下同 )間下列LINE之訊息傳送內容,堪認自始係被告向告訴人提 及得以金錢行賄相關官員以取得正式教職,並詳述行賄之具 體金額及方式等細節,亦稱其也有參與臺東女中獨招改考卷 事宜;並在與告訴人下列對話過程中,稱其會帶校長去國教 署,及帶校長去南投中興新村認識其表哥,且會帶校長到家 裡打麻將,輸多少即是行賄價碼,亦多所透露自己之親友為 官員、醫界人士及商界老闆;且向告訴人稱行賄之事一定能 成功,並不斷強調如行賄不成,將把行賄款項退還告訴人等 情:
①告訴人於106年1 月10日23時21分稱「今天學校發生個事情, 開課發會,校長最終裁示,要開一個正式缺;目前各科吵翻 天,沒有科想開」,被告於同日23時30分稱「帶個288,我 帶你去跪」,告訴人旋詢問被告是何單位,被告回覆「兩個 爸爸,部長爸署長爸;可以賣錢,怎麼不懂」,告訴人旋再 詢問被告有何風聲,被告回覆「再詳談,確定時,叫妳媽拿 錢跟我去,親家路線」、「之後哥姐路線」、「小英蔡哥姐 ,有認識」、「收錢的有聽說啦」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7至 78頁)。
②被告於106 年1月18日22時57分許稱「反正現在變開歷史缺」 、「剛剛跟校長聊到」、「正式歷史」,告訴人反問「真的 假的?」、「這又不是他一個人說的算?」,被告稱「總之 ,公民開正式有得拚」、「妳拿個500 來隔壁行賄好了!我 當白手套好了!」、「去年每個教評收80」,告訴人表示質 疑,被告則接著詢問告訴人「你有沒有人馬在國教署,有沒 有在朝為官的、教育類的」,告訴人表示沒有,被告接著表 示「以現在東部價格非350搞不定,搞不好要到450,國中大 概300 」,告訴人詢問「是需要打點多少人啊?」,被告回 覆「校長跟重要人物(對教評有恩的人)」、「間接搞定, 否則有事」,告訴人嗣又詢問「公民需要擺平多少人?」, 被告稱「國教署,教評,面試口試改考券」、「教評6 ,面 口10,改考券2 」、「我也會改,我不用」、「我們自家兄



弟,不成由我退錢給你」、「只要有不成的情況,兄弟我有 點道義」,告訴人接著詢問被告收賄者如何干預學校獨招事 務,被告表示「我這周會帶校長去國教署,不准,你就完了 」、「是金額可不可,成人世界」、「我表哥是農委會主秘 在南投,5 年」、「我下週去中興新村,帶校長去認識我表 哥等等」、「聽說300 ,你多50」,告訴人則稱「如果真能 成,我配合」,被告則稱「一定能成」、「你這個小事」、 「我去送水果,盒內有機關」、「我跟校長去,順便幫他開 官運」、「絕對可以獨招公民」,告訴人又稱「錢如果打水 漂就好笑了」,被告則回覆「我退給你呀!」、「你還是跟 你老媽討論一下,這樣比較可以互相配合」、「我下週跟校 長就要出門」、「就要送錢」、「2月介聘、3月開聯招缺、 5 月考校長」、「過年後會開一次教評」、「你回去問你老 媽,不行就好好考試」、「署裡需要150左右,學校需要200 吧、「你真的想當正式或當公務端看此舉」、「1/27過年, 2/8 前事情多已定案、「不成,兄弟退給你啦!」,告訴人 嗣詢問行賄金錢是先付,亦或分成前、後,被告表示「我先 幫你出60,你投資還是持續獲利,就是我借你60免息,投資 沒動」、「其他你拿得出多少,差90」,告訴人接著詢問被 告「所以今天校長的意思是如何」、「需不需要我去找他一 次」,被告則稱「可以,但避嫌不宜,而且國教署是我的人 馬」、「校內他去弄,校外我較強」,告訴人仍詢問「有沒 有適合與校長談談的場子?」,被告稱「胖孔明跟你說,裝 傻最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3至112頁)。 ③被告於106年1月19日20時59分許稱「縣長會找一個當白手套 ,然後去他那裡打麻將,輸多少就是價碼」、「我們校長也 想上去,所以我帶他去屏東打麻將」、「這個教師職就是賭 本」,告訴人接著詢問「價碼可能還有彈性嗎?」,被告稱 「價碼我幫你出70,80你要自籌,70先借你無息」、「如果 家裡有人馬,你叫他去也可以」、「我是亦黑亦白,方便很 多,但是我很怕以後,人會變呀!」、「是看兄弟不錯,不 然不會幫你出頭」,告訴人表示「金額不小,得回家商量」 ,被告則稱「兄弟還是先跟媽媽談好,不建議見校長,倒是 可以跟我去南投」、「不成,我叫他們3 月錢吐出來,不然 我得賠150」、「其實妳沒風險,500內我都可認」,被告嗣 後又稱「保險機制拉到2月,不成,2月就叫他們吐出來」、 「下周我帶媽媽去台中三姐夫家,這些人會去七期聚會談事 情,可能那時可以,我姐夫是中市醫師公會理事長,但是你 出現有點怪,那一天還會敲有線電視,我小舅是嘉義世新老 闆,邱復生也會來」、「下周場合不適合,這些教育官員是



來當陪客,我適時送水果,送他們出門時順便講,你這事變 成越淡越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至118頁)。 ④由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可徵自始係被告向 告訴人提及得以金錢行賄相關官員以取得正式教職,而告訴 人表示懷疑、或進一步詢問行賄之細節時,被告甚至表明行 賄的具體金額、時點、及操作之方式,並向告訴人稱告訴人 想取得臺東女中正式公民教師,以此行賄方式一定可成,且 不斷向告訴人稱如行賄不成,將把行賄款項退還告訴人,其 間告訴人多次表示欲找校長商談,被告則是履次勸阻告訴人 ;而上開對話過程中,被告並向告訴人宣稱其會帶校長去國 教署,及帶校長去南投中興新村認識其表哥,且會帶校長到 家裡打麻將,輸多少即是行賄價碼,及多所透露自己之親友 為官員、醫界人士及商界老闆等情,以使告訴人逐步相信被 告所述之話語為真。
⑵據被告與告訴人下列LINE訊息傳送內容,堪認被告刻意要告 訴人將行賄款項匯入其華南銀行帳戶,以利遭檢調追查時得 以藉詞稱該行賄款項係作投資之用;且被告種種說詞均在加 強告訴人對於行賄乙事之信心及對其之信任:
①被告於106年1月23日16時33分許稱「我最近已在跟台東相關 人士接觸,你也好好加油,願雞年金榜題名」、「如果有更 適合的人士出面,趕快說,我就可以閒一下」、「不成的話 ,應該都拿得回來,但是其他地方如果價碼較低,豪哥還是 要另找他方亦可」、「帳戶還是用華南好,好處一不論拿去 作什麼用途,都是合資,變成你的本越大,分紅較多,萬一 事不成,他們退回來也說是合資,這樣事前就約定後,比較 不易有事」,告訴人詢問「校長有想要我進來的意思嗎?」 ,被告稱「校長就跟我吃飯時有問」、「他想安排你留下, 所以找我幫忙,因為我帶你跟他吃過飯」,告訴人嗣再次詢 問行賄金額總數為何,被告回覆「我看看350,200給這裡, 150給台中」、「我要過年,幫你出個150的70,80你要盡快 ,這裡台中」、「台東的部分,我覺得過年前較佳,過年後 ,怕別人捷足先登」、「你80這三天,1/26前要匯入,剩下 2/2 要匯入,我作事很快,不愛拖泥帶水」、「我這個過年 就賣給你跟校長,過兩天就要到台中去」、「台東這邊如果 是過年後,就要防人家布局好」,告訴人稱「看來,我不答 應,今年公民連代理缺都沒有囉」,被告回覆「應該是」, 被告嗣後又稱「剛剛土銀經理來電,台東部分應可延至2 月 中下旬,好像這時才是打蛇打七寸時,所以1/26前匯80讓我 去搞定台中,剩下以後再說」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5至130 頁)。




②告訴人於106 年1月24日11時44分許稱「我跟我媽提了250這 個數字,她意思是,我們家沒有很富裕,但這個價他願意出 ,至少中間落差的部份,郭兄能否幫忙,待我日後再有其他 錢後,記息還予郭兄」、「若可以,我們就這樣說定」,被 告表示「我先幫你台中出70,你1/26前先匯80到我華南,2 月分我出30你匯170進華南,我借你100不用利息,以後互相 幫忙的多著是」,告訴人接著詢問「郭兄,您說幫我出的70 ,是指我在你那裡投資以及獲利的那一筆錢嗎?」,被告回 覆「那個投資的不會動,70是我從自己過年的錢擠出來」、 「放這裡的好處是等於是增資,換言之,你等於放150 ,但 其實80已經在外面,以後是以150 來分紅,對你到時負擔較 輕」、「如果事不成,他們錢還回來也說投資,這樣沒直接 證據,並有進場證明」、「檢察官如果查時,一致講合資操 作」、「這比用兩位媽媽互匯,我家媽媽不大會說話來評估 ,是比較有利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0至131頁)。 ③被告於106年1月25日15時17分許稱「其實你也可以找周跟潘 試試看,如果能成,我省事不少」,告訴人反問「難道有什 麼變數嗎?」,被告稱「我媽媽其實反對我幫你出面喬,她 覺得我會欠太多人人情」、「剛剛三姐夫跟小舅都回來嘉義 ,他們其實不置可否,他們只問我你值不值得幫」、「我說 是人才,這個時代只能這樣」、「我農糧署主秘表哥晚上也 過來,他倒是蠻挺你,以後你可以跟他喝一杯」、「其實我 去拜關公,也是問你的事,因為風險全在我身上」,告訴人 則詢問被告意思為何,被告又稱「照原計畫進行,明天去台 中」,告訴人回稱「但感覺郭兄有點想退的想法」、「本不 應勉強」,被告又稱「還好啦!」、「拜關公時有問」、「 我們三代拜關公,有事必有預兆」、「祂認為你非常值得幫 ,也是天祿卦」,嗣後告訴人擔心行賄乙事是否會成白工, 被告稱「我目前覺得很有機會」、「主角只有兩個,一個是 校長,一個是國教署,其他的都是配合演出」、「這兩個主 角可以在聯招後作出任何臨時人員的決定並招開會議」、「 我們目前學校員額還有5 個可用」、「兩個主角只要願意用 你,光兼行政,還是能弄你進來」,告訴人嗣後再詢問「郭 兄,你真的確認校長真有意願給我?」,被告稱「明天就會 跟他在台中見面,國教署的會跟校長及我們談」、「打麻將 聊天,姐夫小舅作莊,邱復生會來」、「聊聊天,安排校長 下一步,他不一定要你,但是打完麻將後,他會大大考慮」 、「他有下一步是因為你必須正式,我們剛剛家庭會議已經 定啦!」、「所以你也是條件之一,他必須承擔」、「你明 天匯80,2月15前準備170隨時跟你說,有人缺頭寸就著經理



送去」,告訴人接著詢問「2月大約何時子彈發射?我親自送 妥嗎?」,被告稱「也可自送,但你比債主不夠力,明天打 麻將輸錢,底很大」,告訴人嗣稱「郭兄,算我見識小沒讀 什麼書,這些錢是我的血本,我真的希望不讓我老母失望, 對的起我早逝的老爸」,被告則稱「我盡力幫你,不成,全 數退你,不要太擔心」、「順便而已,我明天打這輩子最大 本的麻將」,告訴人則稱「就醬說定,明天我去匯80到你華 南銀的戶頭投資」,被告稱「是投資歐,一定要統一口徑」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1至142頁)。
④告訴人於106年1月27日12時23分許詢問「郭兄昨日戰況如何 ?順利否?」,被告稱「順利輸光錢並且年假,長官加長輩 ,58很厚呀!」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8頁)。 ⑤被告於106年2月1日22時0分許稱「當官的希望你聯招跟獨招 都參加,對你來說也較有保障,因為他們畢竟收了錢」、「 目前東部校長會找的人都已安排妥當,當官的希望早一點把 你安置」、「署裡覺得你很擔心,可能我打麻將有此透露吧 !」,告訴人詢問「聽起來跟原先的規劃不太一樣,所以要 我先去考聯招?」,被告稱「如果你希望東女,就按原計畫 ,如果希望早,也是個好方向,聯招比獨招更黑呀!」、「 看目前局勢,以獨招為主,聯招為輔,穩紮穩打」,告訴人 接著表示「如果錢下去了卻打了水漂,會讓人很失望」、「 如果太困難,可以收手」,被告則稱「還好吧!目前情況不 錯」、「我是明後天按原計畫去台東啦~如果你覺得信心不 夠, 還是尊重你想法」、「獨招機會不小,但是如果你要 早,就聯招先上」、「我們打麻將連改考卷都找好了!東女 獨招,全國聯招的人都找好嘍!」、「全國找我去當試教委 員,獨招改考卷」、「差不多妥當了!」,告訴人稱「小弟 我是資質駑鈍,很難想像聯招有做手腳的地方」,被告回覆 「官場就是這樣呀!」、「我如果是你,應該會穩紮穩打, 畢竟選學校也是很爽的事」,告訴人接著表示「難想像,能 否有機會跟長官聊個天?」,被告則稱「可以呀!你有想搞 定聯招,再找他們,不然開高價就難看」、「說白了!我跟 他們談,是100共200,你去應該是400 」,告訴人表示不懂 該金額的算法,被告則稱「我說已經給150 ,你們還要多少 ,他說再給50,看你小舅面子,幫這位搞定聯招」、「聯招 獨招一起搞定,本來是600,算你400」、「我借你100 ,所 以你出300」、「不要的話,獨招也不變」,告訴人詢問「 郭兄是認為東女有危機了?」,被告回覆「沒有,情況妥當 ,只是我是你,打安全牌」、「如果聯招加個50,多個位子 可選,我是覺得可行,如果單聽中洞,目前也可」,告訴人



則表示「這樣子錢的算法有點不妥」、「這樣加碼會讓我感 到為難」、「而且中間還牽涉到我跟你投資的部分,容易不 太好算」、「因為關係到投資的盈虧」,被告則表示「投資 怎麼會難算,你現在進來本金60,用150 幫你算紅利」,告 訴人表示不懂150 是如何計算,被告回覆「你匯進80給官員 ,我當你共150 分紅,讓你事後分紅較多負擔較小」,告訴 人仍表示不懂被告的算法,並詢問「60(投資)+80(官員 )+??=150」、「還是郭兄的意思是投資的部分目前是(本 金)+(獲利)=150?」,被告回覆「我把過年自己的錢擠70合 你80已送出去,這個是150」、「投資的錢沒動,但以150為 比例,分給你較多紅利,等於其他投資者的紅利變少」,告 訴人轉詢問「郭兄再請教一下,投資的部份我們的盈虧大概 是多少呢?是盈還是虧?」,被告回稱「我還沒去算,盈呀 !2 月底結算」,告訴人接著詢問「郭兄能否透露,是哪一 位大官啊?」,被告稱「台中商銀會幫你用其他名目匯給這 些委員,跟台中極有關係,沒看到我都在台中」、「你的17 0 也是進我華南,我匯給商銀,他們用其他名義匯款,我跟 你都不會出現名字」、「本來是你直接匯,但是太明顯了! 換我也怪,所以商銀經理幫忙,遠在台中與台東無關」、「 你2/6 前分80及90匯入,我週五跟下週一轉給商銀」、「然 後越低調越好,我也是來當隱形人」、「因為給商銀一些作 帳時間,經理交代」、「用家人外匯轉給委員」、「170 我 借你30,所以發出200」、「200給獨招委員」、「150 給台 中」、「80已經去台中,我擠70給你,官員收150」、「170 +30=200,給每個委員20」、「你出250我借你100」、「投資 60以後用150 算紅利,是其他人紅利多給你再加你的60給你 ,如果你幸運,負擔減輕」、「以後要還我70+30=100 ,我 台中出70,台東出30」、「投資你賺多少給多少,是獨立事 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1至159頁)。 ⑥被告於106年2月3日21時37分許稱「下週一你匯170合我借你 30=200,將到華南以美元布給相關人員」;於同年月6 日11 時16分許稱「今天要匯款去台中商銀轉匯給相關委員,你ok 了沒?」、「如果是兩邊押就是匯220,押東女就是170,我 都借你30,兩個官會拿到75*2=150,再加50/2=25,他們共拿 100,擺平聯招不找東女麻煩,10個東女委員每個拿20(轉成 美元,由台中商銀去匯)」、「換言之,兩個官現拿75,東女 拿20*10=200 ,如果再加聯招,兩個官多拿25變成一個官拿 100*2=200 」、「如果真的還是很擔心,就說一聲,自己考 慮」、「這段時間最好安排,之後檢調就從農會轉成監控教 甄,願神保佑你,南無」,告訴人稱「調頭寸有點難,這個



星期五能匯120 給你,我也是盡力了」,被告稱「其他缺50 ,就三個委員還不成,就慢到下周,那周五120 要進來」、 「所以2/10匯120,剩50,2/13後再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162至163頁)。
⑦告訴人於106 年2月10日13時36分許稱「打點台東的120,已 匯入郭兄華南銀行台東分行帳戶,請查收」,被告稱「好的 ,我去華銀匯給台中商銀」、「小舅今天來家裡聊天,我把 幫你的事再跟他討論一下,他有幾個提醒,你參考一下,第 一是此次120+30=150,只有給到七個委員,剩下三個要盡快 ,他們互相或者認識,不要夜長夢多,第二是低調再低調, 小舅說聯招也考慮,太便宜了!有人開到680 了!第三是校 長宜蘭幫變動已開始,靜觀變化,爬得上去要勇敢承擔」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64頁)。
⑧由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中,自被告不斷向告 訴人強調,欲行賄台中官員之150 萬元部分,由其自行借款 70萬元予告訴人,告訴人所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80萬 元已經在外面,連同上開70萬元,合計150 萬元已經送出, 而告訴人先前委託其操作投資期貨選擇權之本金60萬部分, 與告訴人行賄乙事係兩個獨立事件,惟承諾將來以告訴人投 資150萬元來計算告訴人投資之獲利,已可徵告訴人於106年 1 月26日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80萬元,意在用於行賄 官員;另就欲行賄臺東女中相關人士之200 萬元部分,告訴 人於106 年2月10日匯款120萬元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並向 被告稱「打點台東的120 已匯入」等語,被告亦回覆「好的 ,我去華銀匯給台中商銀」等語,亦徵告訴人該120 萬元之 匯款用途亦係用於行賄乙事;且可徵被告係刻意要告訴人將 上開行賄款項匯入其華南銀行帳戶,以防免日後遭檢調追查 時,得以藉詞辯稱該行賄款項係作投資之用。而自上開被告 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亦顯示在被告已向告訴人多次 具體陳明具體行賄金額、方式等細節後,告訴人尚未匯款前 ,雖曾向告訴人表示,行賄乙事亦可找他人幫忙,告訴人詢 問被告是否有變數,被告則先是稱家人反對,後又稱行賄計 劃已初步處理好等語,告訴人則表示:如被告想退,不應勉 強等語,被告復又稱其為行賄乙事拜關公關公說告訴人值 得幫等語;嗣於告訴人匯款80萬元之行賄款項後,被告又突 向告訴人勸說加碼連全國聯招一起行賄,告訴人則再次詢問 被告,是否係因為東女獨招有變數,被告則稱:目前機會不 小,獨招、聯招改考卷的人都找好了,只是要告訴人打安全 牌穩紮穩打等語,實堪認被告以退為進,並以「保險作法」 、「穩紮穩打」等說詞來加強告訴人對於行賄乙事之信心及



對其之信任。
⑶據被告與告訴人下列LINE訊息傳送內容,可徵被告不斷向告 訴人強調行賄款項已送出,甚至在全國聯招加碼行賄部分, 在告訴人尚未允諾前,即向告訴人宣稱已逕代告訴人送出賄 款,否則再拖延將遭漲行賄價格,後續並不斷催促告訴人還 款,堪認被告種種說詞均在加強告訴人對其之信任,及使告 訴人認為該行賄乙事為真實:
①被告於106年2月15日11時51分許稱「我中午把給東女的50再 匯出了!然後我手邊現金都沒了!國教署那兩個官,我跟小 舅借50,今天一起匯出了!」、「這樣你欠我200 ,可是我 壓力超大,可以的話,你能盡快補個50或100 給我」,告訴 人回覆「郭兄的速度太快沒先讓我知道,讓我措手不及」, 並詢問被告「聽說東女確定歷史開了正式缺到國教署?」, 被告稱「是呀!沒看到耀○開心呢~」,告訴人接著詢問「 他買通了國教署?」,被告回稱「看來是的,應該是720 , 昨天跟官員連絡」、「他伯父牽線,大學地理系教授」,告 訴人又詢問「用聯招又考回同學校,不會很奇怪?」,被告 回稱「有位子就好,搞得定偷笑嘍,足足多320 」,接著又 稱「我如果不快匯,你怕要被坐地起價,只怕向上提升」, 被告接著又向被告確認「所以國教署另外的50已經過去了? 」,被告稱「是呀!」、「看看耀○720 ,你要偷笑了!」 ,告訴人表示「瞭解,我努力張羅,先謝了,只是雄雄也壓 力很大」,接著又詢問被告「720 是包括東女和聯招嗎?」 ,被告回稱「光聯招,不一定回東女」,告訴人再詢問「國 教署長官確定能幫忙吧?」,被告回稱「可以啦!不要一直 問,不然被漲價就衰」、「你應該如實告訴妳母親耀○與你 價格差別,這樣兄弟我很難呀!」,告訴人表示「老媽狀況 也很不好,很不忍心短期內為這樣為難他,他能力也有限, 我盡量快一點」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6至167頁)。 ②被告於106年2月16日19時56分許稱「我今天申請介聘,第一 志願是嘉義女中,所以我如果確定有嘉女的缺,這樣東女會 有兩個公民缺,一個開聯招,一個開獨招,看你很多擔心, 還是看你自己,不勉強」、「我聽官員說耀○伯父說他們押 了一間新竹房子720 出來,聽一聽很感動,他們就幫忙」、 「從我媽媽的角度來說,我借你150+我小舅50,我年前買車 年後帶她手術的現金全部借你,現在她要手術,我還得信貸 80,如果來不及,還得跟三姐借,校長是正主,你是順便, 但是看你又要找校長,又要找我媽媽,說實在的,我跟校長 不熟半年,你見我媽小舅到場,立時曝光,因為我借小舅的 50說是為了我媽的手術,署裡的官開低價是因為過年加賣很



多大人物面子,到三月坐地起價,說實在的,耀○的價(抵 押房子)比之你,聯招應該開到450~550之間,至於獨招, 或許你可找跟官員校長更熟的人幫忙,我看開到390~430跑 不掉」、「因為不方便談話就用寫的,現在錢已經分出去了 !一個是跟你媽媽好好討論,在2月底前你要給我80-100,剩 下100你有投資60,能到100就清了!」,告訴人回稱「想說 去看看妳媽媽是純屬好意,看來郭兄實在是誤會我的意思了 ,因為妳我的母親都有類似的狀況,所以我很能感同身受」 、「如果不方便我當然不會強求」,被告稱「這個當口,把 你自己安定,你媽媽ok」、「我忙完了!我媽媽也ok」,告 訴人再表示「你與校長都是極為聰明的人,我需要多多請你 們前輩指點呢」、「而跟你提跟校長拜個晚年,也只是認為 盡一個晚輩該有的禮貌」,被告則稱「你自己約他,我常不 在跟他不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8至169頁)。 ③被告於106年3月2日7時21分許催促告訴人盡快將款項匯入, 告訴人於同日10時51分許稱「我本來跟我律師朋友調錢他也 願意幫忙,但後來病母問起教甄安排狀況,與我深談,我方 將情況向他表明。他極責備我不會處理事情,動及肝火。他 的意思認為,感於金額龐大,然而如果教甄能事成,貸款處 理亦可,不須向我朋友借錢。惟吾母立場清楚,400 萬絕不 是小數目,事能成當然該付,雖錦隆老師居間協調備極辛勞 ,極為感謝,但僅憑中間人之陳述即付出巨款,實略有難處 。並說道,耀○之父母尚能為其子之事來台東活動,我們已 商定之事因各方立場與利益一致,為何不能當面略談?略談 之時毋須談及金額與任何細節,僅須一個雙方的默契與確信 即可。能否請錦隆老師簡單安排方便之時間地點?若錦隆老 師真難以安排見面,則等全國聯招結束後再予尾款,且不會 讓錦隆老師吃虧。我們貸款辦理亦需時間,吾母知郭老師侍 親至孝,極為感動,也知令慈亦身體微恙,治療需錢孔極, 除代為問候外,亦希望事情能盡速有爽贏共好的結果,請郭 老師妥為考慮,無限感荷」,被告回覆「如果要見面在年前 安排是比較好的情況,年後此時就不利於獨招的人員見面, 因為檢調已經在注意台東的情況」、「耀○之事來台東,最 後教評安排至全國,情況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安全,現在如果 要安排台中或台東見面,是非常危險的事,這樣的話,會使 幫忙的所有人都曝光,因為他們都只有單線接觸,既然這樣 ,我們就收回官員的200 ,先處理我母親手術與介聘,事情 成不成就你們自求多福」、「耀○父母動作越大,檢調注意 他們越多,所以我們變鴨子划水,越低調越易成功,現在這 個情況,我們不是我們,而是妳們看我不是在同一邊幫妳們



布局的人,唉,信人不疑,疑人不信」、「你的事情綁著校 長前程,嘉義幫如退,你也無獻金相助,事情只怕逆轉,校 長走不成你沒單招,這兩週你再跟你母親詳談,如有需要, 約我吃飯,分析給你聽」,嗣後又稱「這個是台企銀跟土銀 信用貸款各80*2=160,免保人,七年利率2%,2/7跟今天3/2 放款下來,換言之,我200 現金借你去送錢,自己去貸款辦 我媽媽手術及三個月復健還有介聘」、「我的小舅在這當口 ,本來我介聘跟我媽手術要花的錢,他會一力承擔,他觀察 你跟你媽媽只有一個面向就是妳們會不會說出送錢沒有讓錦 隆承擔風險的道理,我們可以去借去跟銀行貸款....這番話 」、「耀○伯父被檢調盯上,校長找兒子來以表無意進中央 ,我跟校長半年不熟,個中其意你自己參,你跟校長越熟, 於校長於你皆會重傷,我只點到為止,反正你要怎麼,後果 自負,宮廷之事,稍一失閃,萬劫不復,你正在放火加玩火 你會像耀○父母一樣,把耀○伯父排好的局,弄進檢調來攪 ,我的預言,希望不要成真」、我很輕鬆,我身在其中,有 脫身之道,耀○伯父怕要有事了!高調一定招忌」、「我布 局已成,福分是當事人的,禍福無門,惟人自招,或是考慮 另請高明亦可,蠻累的」、「3/15前,你要匯200 進我土銀 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3至176頁)。 ④由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可徵被告不斷向告 訴人強調行賄款項已送出,且由其居間牽線為告訴人行賄所 需的金錢,與其共同友人耀○亦欲透過行賄方式取得正式教 師資格之價碼相較,顯然較低;甚至在全國聯招加碼行賄部 分,在告訴人尚猶豫而未允諾前,即向告訴人宣稱已逕代告 訴人送出賄款,否則再拖延將遭漲行賄價格,並稱該代墊行 賄款係其借用予告訴人,復表示自己將介聘他校,亦急需金 錢行賄相關官員,如其介聘成功,臺東女中之公民科正式教 師將會有空缺,後續即不斷催促告訴人還款,堪認被告種種 說詞均在加強告訴人對其之信任,及使告訴人認為該行賄乙 事為真實。
⑷再本案經告訴人提告後,被告於106 年5月25日10時37分許, 向LINE帳號名稱「林崑成」之人傳送訊息稱「老哥,我跟山 君豪發生一些事情,想找你討論一下」、「我可能也有危險 ,畢竟在line裡面我吹牛蠻多的,不過投資的錢,一直都在 期權帳戶裡,不知道如何是好」等語,於同年6 月29日11時 55分許再向「林崑成」傳送訊息稱「現在局勢不好,因為後 80+120,沒有可以證明山說要放進投資」,「林崑成」則稱 「只要錢未送出何行ㄏㄨㄟ,故此可自行提出,找投資人出 庭要證明無詐欺之事」,被告稱「那只能證明其他投資人是



投資,不能證明他要行賄200 放進投資」,「林崑成」又稱 「一路咬住想投資賺錢看看可否賺錢去送賄」、「此事你兩 談話計劃,你一路堅持沒送會事何欺騙之有」、「這是你兩 談之事外人不知不能為證,所以關鍵在你的說詞」等語(見 本院卷三第454至457頁),益徵被告實則清楚告訴人於106 年1月26日匯入之80萬元、同年2月10日匯入之120 萬元是作 為行賄之用,而非投資之用,卻不斷辯稱告訴人上開匯入款 項係為作為投資之用,堪認被告所辯無足可採。 2.承上,並據被告與告訴人下列LINE訊息傳送內容,可徵告訴 人因信上開行賄之事為真實,在被告不斷催促返還其所代墊 之行賄款項時,向被告允諾其先前委託被告代為操作之期貨 選擇權投資之60萬元本金,不論損益為何,以60萬元計算, 均歸被告所有,被告因此取得等同於60萬元之利益: ⑴被告於106 年2月22日22時2分許稱「我剛剛跟小舅討論我介 聘的事,在3/15就會公布介聘結果,他問起你的事,聽完之 後,他的看法是這樣的:一般送錢,請人幫忙送,幫忙的人 沒跟你收前金,他的條件是論文,這個就是他去布局的前金 投資你放錢進去前,這個基金早已獲利,之後再獲利其實還 是錦隆操盤,錦隆從頭到尾你都有利,既然算入送錢的部分 ,我們將你的部分60買回,這樣損益錦隆自行承擔,剩下14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