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47號
TTDM,105,訴,147,2018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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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強
選任辯護人 徐瑞晃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147 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7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 12月14日送達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成強,被告陳成強雖於10 6 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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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