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耀輝即貝豊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5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 告卷證,聲請人係於民國106年7月5日刊登新聞紙,迄至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7年1月5日,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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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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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游仁謙│中國信託商業銀│貝豊工程行│106年5月15日│25,000元 │EN0145805 │
│ │ │行東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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