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3號
TNDV,107,訴,283,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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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白海立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 所明定;並應依同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訴之聲明,亦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價 額,且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正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 未於期限內補正之,經本院審酌其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 認定本件應屬財產權涉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命 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 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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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