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3號
TNDV,107,訴,183,201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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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陳柏宏
被   告 王太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 出異議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3,369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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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