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陳柏宏
被 告 王太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王太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4,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3,3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敘明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並說明
得請求自103年1月10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之依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