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周美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義雄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12,954,450元(計算式:(251.46㎡+18.59㎡+148.7㎡)x30,936
元=12,954,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04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