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昭仁
送達代收人 黃紀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溪州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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