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號
TNDV,107,補,43,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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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昭仁
送達代收人 黃紀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溪州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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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