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陳水蓮
陳順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
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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