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2號
TNDV,107,補,102,201802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陳健良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鳳卿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