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6號
TNDV,107,聲,16,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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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周佳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復有明定。準此,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 ,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本院於審理期間對於聲請人一方於 言語上極不友善,且語多調侃之詞,對於聲請人標得本件系 爭土地乙事,極不認同,聲請人對此深感不安,為此聲請交 付本案審理過程中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25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 權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106年度訴字第525號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鈞院 於審理期間對於聲請人之一方於言語上極不友善」云云,並 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何次庭期法庭錄音內容,亦未敘明有何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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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