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48號
TNDV,107,消債更,48,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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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籃曉萍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 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



油與保養收據、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收據、國民年金收 據、健保費收據等)及每月扶養成年子女陳凱文支出證明資 料影本。
七、聲請人自陳在外租屋,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 租賃房屋所在地)、於聲請更生前1日起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 支出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聲請人已 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 明細表等資料等)。
八、聲請人主張目前從事臨時工之工作,並無固定雇主,每月大 約可領新臺幣(下同)10,000元,惟據其提出收入切結書所載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0,000元(本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 南司消債調字第429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附件6),債務人應 說明其每月平均薪資數額究為何?亦請說明受雇於何人?僱 主(或發放薪資之人等)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並提出 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條等),以供認定聲請人 上開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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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