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曹劉淑美
曹翠華
曹翠琴
曹安瑜
上列當事人因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係依據何法律規定向被告請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雖提出民事起訴狀向本院起訴,然未於訴狀內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 起訴並不合法,自應由本院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