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暫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按家
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
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復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
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聲請人聲請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聲請人請求之扶養費係自民國107年2月6日起算至119年6月27日
未成年子女卓承毅成年為止按月給付10,000元,已超過10年,故
以10年計算,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費用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