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18號
TNDV,107,家救,18,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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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雨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黃雨潔黃美菁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經核閱 前揭資料,可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 上限,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 定標準之規定,是聲請人經全部予以扶助無誤,堪予認定。 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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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