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立修
相 對 人 誠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立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高雄師大郵局第六八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承攬聲請人「康復之家擴建工程」標案,惟相對人自 民國105年3月20日開工後迄今,未有工程進度,且相對人逾 期未繳納履約保證金,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履行契約,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年度事聲字第174號裁定准予以高雄五塊厝郵 局第57號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相對人經上開催告 後仍未履行契約,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解除上開承攬契約, 經聲請人按相對人公司之設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以 存證信函寄達上開通知,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 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 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址確設於臺南市○○區○○○路 000號1樓,且其法定代理人曹立坤之戶籍實亦設於臺南市○ ○區○○○路000號,有本院職權調閱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表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曹立坤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 1份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開二址分別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 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 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 局,據該分局回函表示,經轄內員警多次至臺南市○○區○ ○○路000號及192號現址查訪,敲門及按電鈴皆無人應門, 且門牌臺南市○○區○○○路000號外觀未懸掛營業招牌, 數次查訪均未查有營業狀況,並經詢問附近居民得知該二址 許久未有人進出,190號營業址亦許久未營業等語,並有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回函暨函附現場照片附卷可查,故 足認相對人公司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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