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宛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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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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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25│林宛瑄 │自民國07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 │130元 │ │月25日起 │ │三點九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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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12│林宛瑄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
│ │1703元 │ │1月25日起 │ │點九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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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33│林宛瑄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 │4026元 │ │1月25日起 │ │四點九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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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10│林宛瑄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 │032元 │ │1月25日起 │ │四點七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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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23│林宛瑄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 │243元 │ │1月25日起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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