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5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億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禹蓁
債 務 人 何禹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零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五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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