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周名儒即杏仁診所
即 被 告
林冠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樹丙、莊頴松、莊雅慧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
037,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