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49號
TNDV,106,訴,749,2018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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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49號
原   告 太亞營造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被   告 王瑞興 
      阮進興 
      謝實富 
      蘇唐玉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瑞興阮進興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謝實富蘇唐玉盆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王瑞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返還本判決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被告謝實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返還本判決第二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瑞興謝實富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四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蘇唐玉盆阮進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王 瑞興、謝實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由本院73年度執字第2084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承受執行債務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國僑建設公司)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88號建物(登記資料如附表所示,下分稱系 爭86號房屋、系爭88號房屋),取得前開建物所有權。惟系 爭86號房屋遭被告王瑞興占有並出租予被告阮進興使用、系 爭88號房屋遭被告謝實富占有並出租予被告蘇唐玉盆使用,



其等均屬無權占有;又依當地環境,系爭86號、88號房屋每 月至少有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之租金收益,爰依民 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86號、88號房屋,併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王瑞興謝實富返還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二、被告辯稱:
㈠被告王瑞興謝實富略以:被告王瑞興固占有系爭86號房屋 並出租予被告阮進興、被告謝實富固占有系爭88號房屋並出 租予被告蘇唐玉盆,然被告王瑞興謝實富係分別向國僑建 設公司購買系爭86號、88號房屋並依約按期繳納房屋價款, 詎被告王瑞興謝實富繳納8期款項後,國僑建設公司竟無 故倒閉,被告王瑞興謝實富僅得與其他受害住戶組成自救 會,自行完成房屋之建造,其等應為有權占有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阮進興蘇唐玉盆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遷讓返還系爭86號、88號房屋部分:
⒈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 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 不動產者亦同,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基於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屬於民法第759條規 定之範圍,一經法院發給所有權權利移轉證書,即發生取 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倘非更予處分,則不以登記為生效 要件(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系爭86號、88號房屋前經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由原告以執 行債權人身分承受並於民國73年6月22日領得權利移轉證 書等情,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房屋稅繳款書、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8、10、12、22 8、22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為系爭86號、88 號房屋之所有權人,應堪認定。被告抗辯其等有權占有系 爭86號、88號房屋,既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此有利 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⒊被告王瑞興謝實富雖抗辯其等分別向國僑建設公司買受 系爭86號、88號房屋並已繳納部分房屋價款,嗣國僑建設 公司倒閉後復又自行出資完成系爭86號、88號房屋之建造 等語,惟查:
⑴按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 三人;買受人雖向出賣人購買不動產,惟在出賣人將該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以前,既經執行法院 查封拍賣,由拍定人標買而取得所有權,則拍定人基於



所有權請求買受人返還所有物,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 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拍定人,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 第93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⑵系爭86號、88號房屋既經本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而由原告取得所有權,則縱被告所陳系爭86號、88號房 屋之原所有權人國僑建設公司前曾以買賣之原因,將系 爭86號、88號房屋出賣予被告王瑞興謝實富乙情屬實 ,然其等間之買賣關係僅屬債權性質,被告王瑞興、謝 實富據此占有系爭86號、88號房屋,仍不得對抗已取得 所有權之原告。
⑶至被告辯稱其等出資完成系爭86號、88號房屋之建造乙 節,然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 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此為民法第811條所明定,是 被告王瑞興謝實富縱有出資完成系爭86號、88號房屋 建造之情,其等亦已喪失對於建造系爭86號、88號房屋 附合物之所有權,非得據此主張有占有系爭86號、88號 房屋之合法權源。
⒋又系爭86號房屋現由被告王瑞興出租予被告阮進興使用、 系爭88號房屋現由被告謝實富出租予被告蘇唐玉盆使用等 情,均經被告王瑞興謝實富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72 頁反面),而被告阮進興蘇唐玉盆對此事實則未到場或 提出書狀予以爭執,足證被告王瑞興阮進興為系爭86號 房屋、被告謝實富蘇唐玉盆為系爭88號房屋之現實占有 人。
⒌綜上,系爭86號、88號房屋既為原告所有,而被告無法舉 證證明其等占有系爭86號、88號房屋有法律上正當權源, 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王瑞興阮進興遷 讓返還系爭86號房屋、被告謝實富蘇唐玉盆遷讓返還系 爭88號房屋,核屬有據。
㈡返還系爭86號、88號房屋不當得利部分: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 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 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 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被告王瑞興無權占用系爭86號房屋、被告謝實富無權占用 系爭88號房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原告請求被告王瑞 興、謝實富分別返還自起訴時即106年5月10日回溯5年內



,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依序為106年5月18日、10 6年5月19日,見本院卷一第33、38頁之送達證書)起至遷 讓系爭86號、88號房屋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應屬有據。
⒊又被告王瑞興以每月5,000元租金出租系爭86號房屋、被 告謝實富以每月6,000元租金出租系爭88號房屋等情,業 經被告王瑞興謝實富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72頁反面 );再觀以系爭86號、88號房屋均為二層加強磚造建築併 於頂樓加蓋鐵皮屋使用,且臨近大型購物中心,生活機能 堪稱便利,此有現場照片、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圖 資查詢結果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74、175、228、229、23 0頁反面),準此,原告主張以每月3,000元計算其等使用 系爭86號、88號房屋之不當得利數額,應為合理可採。 ⒋據此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王瑞興謝實富均應給付自106 年5月10日回溯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180,000元【 計算式:3,000元×12月×5年=180,000元】,暨分別自 106年5月18日、106年5月19日起至遷讓系爭86號、88號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3,000元,均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王瑞興阮進興應遷讓返還系爭86號房屋、被 告謝實富蘇唐玉盆應遷讓返還系爭88號房屋;併依民法第 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王瑞興謝實富各應給付180,000元 ,及分別自106年5月18日、106年5月19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 86號、88號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3,000元,均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 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 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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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 建物標示 │ 坐落土地 │ 備 註 │
│ │ (建 號) │ (地 號) │ │
│號│ (門牌號碼) │ │ │
├─┼────────────────────┼─────────┼──────────────┤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臺南市安南區溪墘段│登記名義人: │
│ ├────────────────────┤1168地號 │太亞營造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
│ │(整編前: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 │限制登記事項: │
│ │ │ │本基地之地上建物因涉有私權爭│
│ │ │ │執在未解決前不予受理登記 │
├─┼────────────────────┼─────────┼──────────────┤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臺南市安南區溪墘段│登記名義人: │
│ ├────────────────────┤1168地號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
│ │(整編前: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 │限制登記事項: │
│ │ │ │本基地之地上建物因涉有私權爭│
│ │ │ │執在未解決前不予受理登記 │
│ │ │ │ │
│ │ │ │其他登記事項: │
│ │ │ │拍定人: │
│ │ │ │太亞營造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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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亞營造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