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29號
TNDV,106,訴,2029,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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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29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鄭李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06年度訴字第3589號),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間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簽訂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 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申請現金卡使用,依約被告得以現 金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信用貸款額度內之現金循環使用, 並約定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按日計息,延滯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現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69,903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依上開 契約第9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中華商銀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麥克現金卡 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 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30元(即 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此外別無 其他支出,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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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