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93號
上 訴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上訴人 王來平
蔡玉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2,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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