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添舜即程鋐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
趙若傑律師
洪啟中
黃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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