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余宗亮
文賜美
被 告 張秀鑾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次按第
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又「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
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
人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依通說此項第三人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
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典權、質權或留置權。故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例如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查封標
的物之價值為一千萬元,則第三人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一百萬元(因債權人僅能就執
行標的物取償一百萬元,超過之九百萬元仍應由第三人取回
)。反之,若債權人之債權額為一千萬元,而執行標的物之
價值為一百萬元,則第三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
即為相當於執行標的物價值之一百萬元(因債權人其餘債權
額九百萬元,並不能就執行標的物取償)」,有最高法院77
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12項動產(下稱系爭動產
),係債務人余爵宏之父親余振福出資購買,於余振福過世
後,由余爵宏與余爵宏之兄即原告余宗亮共同繼承,並由余
爵宏代為保管,原告余宗亮就系爭動產應有部分2分之1有所
有權。另原告文賜美對余爵宏有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事件分配表上次序4所載之債權,除以該債權利息扣
抵承租余爵宏「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建
物2樓之租金外,另對余爵宏所繼承系爭動產之應有部分2分
之1所有權依法行使留置權。上開原告之權利均屬得以排除
債權人即被告張秀鑾強制執行之權利,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5
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
第8299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中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經查系爭強制執
行事件債權人即被告張秀鑾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09
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此有相對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所
提出作為執行名義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13號判決可參;
而系爭動產經本院送請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進行
鑑定,價值分別如附表所示,共值66,000元等情,有該公司
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該金額較被告聲請強制
執行之債權額為低,故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系爭強制
執行事件所得受之利益數額應為6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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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 │備考 │價值(新臺幣;元)│
│ │ │ │ │ │ ├────┬────┤
│ │ │ │ │ │ │單價 │總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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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木製桌椅 │組 │1 │臺南市安南區安│桌子、個人椅、雙人椅、三人椅│30,000 │30,000 │
│ │ │ │ │通路4段47巷23 │各一個,邊桌二個。位於一樓。│ │ │
│ │ │ │ │弄86號 │封條編號:100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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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木櫃 │個 │2 │同上 │玻璃門,位於一樓。封條編號:│2,000 │4,000 │
│ │ │ │ │ │100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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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展示櫃 │個 │1 │同上 │位於一樓。封條編號:10017。 │2,000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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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衣櫃(木製) │座 │1 │同上 │位於二樓。封條編號:10018。 │12,000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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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抽屜櫃(木製) │個 │2 │同上 │五層櫃、三層櫃各一個。位於二│2,000 │4,000 │
│ │ │ │ │ │樓。封條編號:100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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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液晶電視(小) │個 │1 │同上 │品牌:LG。位於二樓。封條編號│800 │800 │
│ │ │ │ │ │:100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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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冷氣 │台 │1 │同上 │品牌:ADC。位於二樓。封條編 │1,200 │1,200 │
│ │ │ │ │ │號:100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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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梳妝台(木製) │組 │1 │同上 │附鏡桌子、椅子各一個。位於二│4,000 │4,000 │
│ │ │ │ │ │樓。封條編號:100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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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辦公桌(L型) │組 │1 │同上 │二張併用。位於二樓。封條編號│2,000 │2,000 │
│ │ │ │ │ │:100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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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抽屜櫃(二層) │個 │1 │同上 │位於二樓。封條編號:10025。 │50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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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抽屜櫃(三層) │個 │2 │同上 │位於二樓。封條編號:10026。 │25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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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衣櫃(三門) │座 │1 │同上 │位於三樓。封條編號:10027。 │5,000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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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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