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68號
TNDV,106,消債更,368,2018022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子蓉即黃惠嵐即黃慧蘭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子蓉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 畢,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 他於進行更生程序中可能所需之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 文所示之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