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80號
TNDV,106,司聲,980,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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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王義德
相 對 人 邱徐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 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南簡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相對人部分勝訴確定,訴訟費 用由聲請人即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前經本院刑事庭10 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受理,後因該案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係屬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相對人原請求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部分,免徵裁判費。嗣相對人於訴訟中擴張 訴之聲明為803,001元,該擴張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410元, 並據相對人繳納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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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3,410元 │由相對人繳納 │
├──────┼───────┼───────────┤
│合 計│ 3,410元 │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
│ │ │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705元 │
│(計算式 : 3,410元  1 / 2 = 1,7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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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