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蔡智亮
相 對 人 林筱蓉即林良芩
施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六五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503 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面 額新臺幣160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 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5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 債券即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 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4年度司執全第316號(含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503號)假 扣押卷、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59號擔保提存卷等卷宗核閱無 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 保物價值亦屬相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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