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43號
TNDV,104,重訴,143,2018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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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
任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本
訴及反訴)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其中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0,242,849元,反訴部分為28,558,546元,應
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45,300元、394,992元,故本訴及反訴部
分之上訴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40,292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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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