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52號
TNDM,107,聲,352,2018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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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信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信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信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廖信嶧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 字第630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受刑人另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801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罪刑合併執行,受刑人自106年5月18 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5日 ,並經法務部以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60號核 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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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