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43號
TNDM,107,聲,343,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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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燕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燕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燕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呂燕華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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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